青島偵探:一、立數份遺囑以哪個為準
已最后一份遺囑為準。
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后的遺囑為準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
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,簽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
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,由其中一人代書,并由遺囑人、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
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
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,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。
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
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,可以立口頭遺囑。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危急情況消除后,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,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。
二、立數份遺囑以什么為準
若遺囑總數超過一份,且各份遺囑內容存在抵觸,則將以最終訂立的那一份遺囑為準。
同時,遺囑人都有權撤銷或更改其生前所立下的任何遺囑。
在正式立下遺囑之后,如遺囑人又行做出與遺囑內容相悖的民事法律行為,應視之為對原有遺囑相關條款的撤銷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
遺囑人可以撤回、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。
立遺囑后,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,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。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后的遺囑為準。